来源:星空体育登录 发布时间:2026-01-20 06:25:43
2026年1月8日零时起,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1月13日零时升级为橙色预警,要求有关企业按照“一厂一策”等要求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精准、科学、高效执法助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通过激光雷达走航、“电子围栏”、在线监测、无人机巡查等新技术,精准发现异常线索,依法查处一批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予通报。
2026年1月13日上午,德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德阳经开区四川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做现场检查,通过调取加热炉的运行记录发现其中有4台加热炉在橙色预警期间未停产。按照该公司“一厂一策”管控要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该公司共计11台燃气加热炉应当停产。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警级别能采用下列应急措施:(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及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规定。依据《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拒不执行企业停产限产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2026年1月14日下午,德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德阳经开区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4台打磨机正在作业。按照该公司“一厂一策”管控要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应停止切割、焊接、打磨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警级别能采用下列应急措施:(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及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规定。依据《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拒不执行企业停产限产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2026年1月14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激光雷达走航监测发现德阳经开区某机械有限公司存在多处焊接,打磨,露天切割作业,现场烟尘明显,PM2.5达到310微克/立方米,PM10达到900微克/立方米。德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立即赶赴现场做出详细的调查,发现该公司轻跨、重跨车间多处正在进行切割、焊接作业。按照该公司“一厂一策”管控要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应停止金属切割、焊接、打磨的作业工序。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警级别能采用下列应急措施:(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及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规定。依据《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拒不执行企业停产限产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2026年1月13日下午,德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通过移动污染源智能监管云平台,利用电子围栏技术划定管控区域,对进出区域的重点监管车辆进行实施报警。发现德阳经开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车正在道路上行驶。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做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一辆混凝土搅拌车正在2,随后出厂。通过调取该公司送货单,该公司在1月13日当日已运送多车生产的混凝土至相应的订货单位。按照该公司“一厂一策”管控要求,该公司橙色预警期间2条混凝土搅拌站生产线应停止生产。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警级别能采用下列应急措施:(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及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规定。依据《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拒不执行企业停产限产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2026年1月14日,德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德阳经开区某路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2个工位正在进行打磨作业、2个工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现场未发现使用烟气收集设施。按照该公司重污染天气响应“一厂一策”管控要求,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应停止喷塑工序、金属切割、焊接、打磨,天然气加热等涉气工序。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警级别能采用下列应急措施:(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及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行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的规定。依据《德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拒不执行企业停产限产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过程中。
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实质上是短视的经济利益与长远的公共环境权益之间的冲突。对企业而言,违法代价远超经济罚款。除了2万至10万不等的罚款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会被记入“信用中国”系统,影响贷款、招投标、退税和科技公司评定。企业须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防控”,应将应急响应视为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和社会责任,主动制定并严格落实“一厂一策”。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